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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心理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5年11月01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任務
第三章 成員與任期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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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台灣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參與國際心理學事務,特設立「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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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委員會隸屬於本會理監事會,應遵循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執行任務。
第二章|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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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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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本會與海外心理學及相關學術團體之學術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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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際學術會議、學者互訪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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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本會代表參與國際心理學組織與活動,提升台灣心理學之國際能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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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理監事會交辦或與國際事務相關之必要事項。
第三章|成員與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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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理事長為當然委員),由理事長邀請適合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並由委員間互推一位委員為國際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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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理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日起,至當屆理監事任期屆滿之日止;得連任之。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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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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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辦法得由本會理監事會議討論議決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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