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心理學會蘇薌雨教授心理學學位論文獎
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理監事聯席會議複決通過
中華民國一O五年12月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一O八年12月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10月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4月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1章 宗 旨
第 一 條:台灣心理學會為表彰蘇薌雨教授創設台灣心理學會之懋績,並崇揚蘇教授推展心理學
教育之心志,於蘇教授八十壽慶之際,發起創設「蘇薌雨教授心理學學位論文獎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獎勵優秀論文,並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管理之。
第2章 組 織
第 二 條:本會設委員五至七人,由台灣心理學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推舉之。
第 三 條: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台灣心理學會理監事會議推定之。
第 四 條:本會委員暨主任委員之任期為兩年。
第 五 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論文審查委員數人,負責審查論文。
第 六 條:本會主任委員、委員暨論文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3章 基金之來源、保管及用途
第 七 條:本基金由台灣心理學會會員,暨熱心推廣心理學之社會各界人士樂捐之。
第 八 條:本基金暫定為新台幣壹百萬元,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勸募擴充之。
第 九 條:本基金由台灣心理學會開設存款專戶予以保管,並以其孳息充作論文獎金(以下稱本獎金);於基金孳息不足時,得由台灣心理學會相關經費或其他經費來源支應,或動用基金本金。
第4章 獎金之申請與發給
第 十 條:本獎金每年原則上設博士學位論文獎一至三名,碩士學位論文獎二至五名為原則,及佳作若干名。本會須於每年四月底前函告國內各大學院校與心理學相關之研究所,推薦申請截止日期前一年內完成之博、碩士論文各一至三件,以備審查。
(上述條文自民112.10.21 第五十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後實施)
第 十一 條:前述博士學位論文獎每名原則上定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碩士學位論文獎每名原則上定獎金壹萬元,佳作每名頒贈獎狀一張。
第 十二 條:本獎金之申請人需依台灣心理學會每年之公告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 十三 條:經本會審查通過,核定發給獎金之得獎人,於每年台灣心理學年會時公開頒獎,並表揚之。
第 十四 條:本章程得由台灣心理學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議決修改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