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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發展小組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第54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任務
第三章 成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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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展學生會員積極投入台灣心理學會會務、服務學生會員的學術發展與職涯規劃、提升學生會員對學會的認同,設立「台灣心理學會學生發展小組」,並制定「台灣心理學會學生發展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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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小組本獨立自主原則運作,惟須遵守學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之議決,並接受秘書處輔導。
第二章|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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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小組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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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辦理學會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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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反映學生會員對於學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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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與保障學生會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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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發展國內外大學心理學系或同性質學系學生與學會之交流。
第三章|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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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小組應設學生委員五人,資格為本會之學生會員。任期以兩年為限,可連任。喪失學籍時即自動退出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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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小組產生之方式為本會秘書處公開招募本會學生會員與國內心理學相關科系學生,由秘書處審查遴選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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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小組應設召集人一人,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為本小組代表人,對外代表本小組,對內領導學生委員推展事務。選舉方式為學生委員互相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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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學生委員之權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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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學會之有效學生會員,退回學生會員入會費且免繳任期內常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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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四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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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召集人因推展本小組任務應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形式得使用實體或網路通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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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小組會議可邀請本會會員列席。
第五章|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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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小組經費由秘書處協助支應、管理。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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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設置要點得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議決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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